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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高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www.xy-9ding.cn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4日

关于印发《咸阳高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公司,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咸阳高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咸阳高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咸阳高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和管理,依照《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咸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高新区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巡游等形式,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楼体亮化、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以及占道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等商业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以及沿街门店外,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楼体字、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高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高新区城管执法局是户外广告监管部门,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住建办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申请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人),应当向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十个工作日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临时户外广告彩色设计样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地点设置1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第八条  设置申请牌匾标识的单位(人),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牌匾标识的尺寸、材质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牌匾标识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两张;

(三)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资料文件;

(四)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相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经过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的有关设置位置证明材料;

(六)由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出具的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安全承诺书》。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申请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行政审批服务局预审,行政审批服务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将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办公室、住建局、住建办的意见。

(二)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内容和形式,住建局负责审核涉及道路及绿化区域内的设置申请,住建办负责审核涉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设置申请。

(三)办公室、住建局、住建办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两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局应当在两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四)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城管执法局现场踏勘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最 终审核批准,向申请人发放《咸阳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同时抄送城管执法局登记备案。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设置高立柱式户外广告和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审核。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城市空间使用费)作为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属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方面支出。高新区财政部门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征收工作。

第四章 设置期限和变更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权视为自动失效,设置时需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根据活动、展会、项目建设等期限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每年审查登记一次,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原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在设置期限内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权,并简化申办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转让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咸阳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撤回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设置规范和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五)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七)利用高架道路桥梁、建筑物屋顶、危房、违章建筑的;

(八)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九)在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但公益广告除外;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高新区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设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牌匾标识的形状、规格、风格等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色彩必须与楼体外立面颜色协调,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提升牌匾标识精美度。

(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物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三)牌匾标识使用材料应为硬质材料,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禁止采用喷绘布加图像打印制作。传统老 字号店铺,其门店牌匾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四)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色彩应基本一致,上下沿应与外立面预留牌匾位置平齐,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轮廓线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门头牌匾、楼宇标识。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商住楼,设置牌匾标识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五)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楼一标识)”,大型商场或者楼宇有多个临街外立面或出入口的,可在每个临街外立面或出入口分别设一处牌匾标识。

(六)牌匾标识的文字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迹清晰。商业老 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七)设置牌匾标识不得影响采光、通风、通行、消防等功能和结构安全。

(八)牌匾标识内容仅 限与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相符名称、字号和标识(商标)。不得利用牌匾标识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牌匾标识附带经营范围、电话号码等商业广告内容或者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单体建筑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第十九条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应按照规定时限(8:00至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载体,并规划一定数量公益广告点位。应当明确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照明以及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维护管理、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证设施的完好、安全、整洁、美观。

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自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设置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查登记的位置、规格、形式、内容进行设置,并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出现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等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每年对牌匾标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日常检查监管,对存在未经许可设置、未按要求设置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